债务风险评估篇1
关键词:抵债资产;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增速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常态”,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以资抵债形成的抵债资产风险显现。那么,抵债资产对商业银行带来哪些风险?这些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商业银行如何通过公司治理加强该类风险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拓宽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渠道?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开展分析。
一、商业银行的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这些抵债资产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房地产、土地等为代表的不动产;二是以商业物资、交通工具等为代表的动产;三是以股权、专利权为代表的权利资产。
二、抵债资产风险及其成因
(一)抵债资产收取过程中的风险
抵债资产收取过程中,通常存在实物瑕疵风险、权利瑕疵风险和估值过高风险。
1.实物瑕疵风险。有些银行由于在收取抵押物前,缺乏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实地调查,未发现房产等不动产类抵押物的瑕疵。另外,有些银行在收取抵债资产时只考虑放贷条件,忽略了商品物资、交通工具等动产类抵押物未来变现的贬值可能。
2.权利瑕疵风险。该类风险主要集中于权利类的抵债资产,成因有二。一是有些股权类的抵债资产按照法律规定有优先受偿权,即使被银行处置,贷款也难以收回。二是银行的业务人员可能因为自己的工作疏忽,可能会收取了一些具有地域限制和用途限产等附加条件的资产,导致变现困难。
3.估值过高风险。商业银行内部缺乏甄别资产价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机构,需要将抵债资产的评估工作交给专门机构,而评估机构由于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往往抬高资产的价值。客观上,可能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进行充分沟通,选取了不合适的抵债资产,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为了节省时间,往往只是对资产进行综合评估,没有针对各抵债项目进行具体评估;评估机构通常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对抵债资产进行评估,却没有权衡各种方法利弊,选取最贴近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观上,我国在对于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法律法规来约束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二)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为了降低损失,银行在处理部分历史遗留不良资产时,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抵债资产几乎照单全收。然而,大部分动产类抵债资产具有“冰棍效应”,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面积的价值“缩水”,在加上高额的管理费,极易造成抵债资产的“负价值”。
(三)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不同类别的抵债资产在处置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税费过高问题难以避免。此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大部分抵债资产应在两年内处置,但由于相关人员忽视而导致延迟处置,在拍卖环节出现资产严重缩水的后果。
三、抵债资产风险的防范
在商业银行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革的背景下,可以从公司治理视角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然而,与公司风险管理相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都表现为“形似”,尚未完全“神似”。由此,可以将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植入银行,加强抵债资产风险管理。
(一)审慎接收抵债资产
接收抵债资产的过程中,主要涉及银行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信贷部门,这些部门的相互协作,相互监督,能够保证资产的质量以及合理的定价。
1.甄别抵债性质,界定接收条件。为避免动产类资产的保管与处置风险,对于债务人确实无法以现金偿还的部分,银行客户经理在综合分析以后,申报接收相关的抵债资产来偿还债务。在判断接收的抵债资产是否符合清偿标准的过程中,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听取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还需进行专门考察,组织业务人员对资产进行实地核查,以有效降低资产后续风险。此后,信贷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完成相关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进行接收审批。
2.合理确定价格,有效维护权益。判断抵债资产价格是否合理是接收过程的关键。为了防止资产的价值与市场脱轨,特别需要关注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防止银行内部人员与债务人勾结获取利益,虚增资产价值,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加强对评估机构工作的跟踪分析,防范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妥善保管抵债资产
近年来,商业银行对债务人提供的抵债资产类型几乎覆盖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防范抵债资产的损耗,商业银行需要选取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将抵债资产进行分类,采用系统化管理流程和模式,完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同时,在会计期末,需指定会计人员及时计算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定期盘点抵债资产,及时、准确记录盘点结果,保证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
(三)高效处置抵债资产
1.恪守制度,慎用抵债资产。一旦接收抵债资产,银行管理部门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寻找多方途径来处置抵债资产,使其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变现。在处置的过程中,由于银行内部控制环节的薄弱,可能出现位高权重的人身兼多职,不相容职位没有及时分离等问题。为了降低这类风险,银行稽核部门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完善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时惩处违规人员。同时,需要建立相P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监事会加强对高级管理层的约束,防范债务人与高层人员相勾结的不法行为。由此,银行应及时处理资产处置前的问题,例如,瑕疵没有充分披露,权属含糊不清,债务人有拖欠税费的问题,资产质量不过关,存在破损、被占有以及租用等情况,以免造成法律纠纷而使处置复杂化。
2.坚持“三公”原则,依法合规处置抵债资产。商业银行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取评估机构。同时,设立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评估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内部管理、服务水平、职工的工作能力、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进行至少一次的考评;只有考评合格,才能继续维持合作关系。抵债资产处置中,可能还会存在潜在风险,比如,一些业务人员没有经受住第三方的诱惑,利用银行内部信息不对称与风险不对称的劣势,虚增资产的价值,让银行承担损失。由此,管理层需要加大内部风险控制的力度,积极引进德才兼备的人才,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严谨的工作氛围。
四、通过抵押品线上交易平台拓宽抵债资产处置渠道
(一)抵押品线上交易的兴起
浙银押品信息网覆盖了浙江省200多家银行的抵债资产的信息,其交易物包括交通工具、房产、土地、交通设备等多种类型,为社会公众提供物品种类、所在地、用途、银行业务人员等重要信息,推进双方达成初步意向,促进后续商谈细节和流程,直到线下交易,具有“广扩面,早介入”的优势,能在提高抵债资产处置信息透明度的同时,有效降低处置成本。
(二)抵押品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困难仍待解决
然而,抵押品线上交易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网络平台没有安全保证,其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受到黑客的袭击,监管部门暂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次,线上交易若涉及第三方支付,银行的技术人员还应遵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熟悉作为第三方主w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隐秘性。此外,需要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及时更新抵押物的信息,协调好包括债务人和第三方等利益主体的关系,引进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维护平台运作的稳定性,提高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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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朋,侯林,石宏伟.公开拍卖:基层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效途径[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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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评估篇2
关键词:企业并购财务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企业并购行为越来越频繁,特别是最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呈现出大幅增长趋势,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A股上市公司公告的交易案例数量超过4450起,披露交易规模1.56万亿元,涉及上市公司超过1783家。较2013年同期的1189起,5023亿元,分别增长274%和210%。在当今市场经济逐渐完善的条件下,企业面临着激烈竞争。企业为应对外部环境变化,降低经营风险,实现企业规模扩张,保持企业稳定增长,并购是一条捷径,也是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然而企业并购作为企业的一项重大投资、融资活动,财务风险不可避免的贯穿于整个并购活动,即并购定价、融资、支付和财务整合等财务决策以及其他因素,引起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财务成果损失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发生财务危机与困境。因此,企业并购活动中必须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
一、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概述
(一)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
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简而言之,就是指企业由于并购涉及的各项财务活动而引起的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或财务成果损失的不确定性。国内外学者对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有着众多观点。杜攀(2000)认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是企业因发生并购活动而对资金的需求所引起的筹资风险和资本结构风险。史佳卉(2006)认为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是各种并购风险在价值量上的综合反映,是一个由定价、融资、支付等财务决策行为引起的价值风险的集合,是由风险诱惑效应和风险约束效应交互作用而形成的价值预期与价值实现的严重偏离。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可见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主要在于并购活动中筹资、融资决策所带来的偿债风险和股东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这种不确定性影响了预期价值的实现。
(二)引起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主要因素
1、变化性
企业并购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变化,从而使得与之相伴的财务风险始终处于一种变化的状态。宏观方面,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性的波动、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微观方面,有并购方的经营环境、筹资和资金状况的变化,也有被收购方反收购和收购价格的变化等。这些变化在时间上、范围上或者单独存在,或者交叉叠加,这都会影响企业并购的各种预期,与结果发生偏离,变化性是引起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
2、信息不对称性
企业并购过程中,引起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另一个因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当目标企业是缺乏信息披露机制的非上市公司时,并购方往往对其负债多少、财务报表是否真实、资产抵押担保等情况估计不足,无法准确地判断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盈利能力,从而导致价值风险。即使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也会因对其资产可利用价值、富余人员、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了解不够,或目标企业管理层对信息的故意隐藏,导致并购方对其盈利情况、或有负债情况等都无法了解或准确估计其真实价值,误导做出错误决策,甚至导致并购失败。
二、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分析
(一)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
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主要是指在对并购企业的价值估值时,其估值的金额是否公允。在确定目标企业后,购并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观点合理地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从而形成并购价格。这主要的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但目标企业可能故意隐瞒损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对很多影响价格的信息不作充分、准确的披露,这会直接影响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面临着潜在的风险。
此外,并购时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实践中存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以及外部因素干扰等种种问题。
(二)融资风险
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融资能力风险以及融资方式所带来的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化导致的偿债风险、股权稀释风险等。企业并购融资可以选择内部融资或外部融资,通常可采用的有自有资金、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等融资渠道。由于并购双方的资本结构不同,在对外融资,特别是债务融资时,通常需对目标公司负债偿还期限的长短和维持正常经营资金量,进行不同投资回收期和借款结构的匹配。如果债务融资的资金需要量与期限结构没有根据并购资金需要量与资本结构的现状来安排,就会因并购后利息负担过重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三)支付风险
1、现金支付产生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现金支付工具自身的缺陷,会给并购带来一定的风险。首先,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公司所承受的现金压力比较大;其次,使用现金支付工具,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再次,从目标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现金支付会因无法推迟资本利得的确认和转换来实现的资本增益,从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及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等原因,有些企业的股东可能不欢迎现金支付方式,这会影响并购的成功机会,带来相关的风险。
2、股权支付的股权稀释风险
并购企业将本企业的股票或以新发行的股票作为价款付给目标企业股东,会导致股权稀释风险。目标企业的股东如果拥有了控制股权,就可能反客为主,成为新公司的控制者。采用发行新股来换取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票,意味着参与分配利润的股份增加,原来股东的收益就会被摊薄,稀释股权,减少每股净资产和收益,造成股价的波动,给公司业绩增长带来压力。
3、杠杆支付的债务风险
并购企业通过大量举债融资购得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或资产,然后又以目标企业的现金流量偿还负债的杠杆支付方式,也并非十全十美,有其自身的风险。由于高息风险债券资金成本很高,而收购后目标企业未来资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杠杆收购必须实现很高的回报率才能使收购者获益。否则,收购公司可能会因资本结构恶化,负债比例过高,付不起本息而破产倒闭。
不同支付方式的选择带来的支付风险最终表现为支付结构不合理、现金支付过多从而使得整合运营期间的资金压力过大。
(四)财务整合风险
企业并购交易完成后,并购方需进行包括财务整合在内的企业资源要素的系统性安排,使得并购后的企业按照一定的并购目标进行运营。财务整合的风险在于并购双方财务制度、机构设置、财务理解等一系列的不同所带来的矛盾而导致。另外财务整合过程中,并购商誉的减值风险也是尤为突出。如2015年4月12日,创业板龙头蓝色光标(300058.SZ),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内蓝色光标预计亏损超1亿元,这也是蓝色光标17年来首次季度亏损。巨亏原因缘于其境外参股子公司Huntsworthplc2014年财务计提商誉减值,蓝色光标因此受到约12764万元牵连。
三、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充分收集信息,降低企业估值风险
由于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是产生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的根本原因,因此并购企业应尽量避免恶意收购,在并购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评价。并购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包括投行、经纪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并购前对目标公司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评价,对目标企业的产业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对目标企业的未来自由现金流量做出合理预测,从而采用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对同一目标企业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之上的估价较接近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
(二)统筹安排融资方式,灵活选择支付方式
当并购企业选择融资方式时,应遵循融资成本最小化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本结构,合理确定短长期融资比例、自有资金与负债比例,将负债有效地控制在偿债能力之内。自有资金充裕时,是首选,其次是债务和股权融资,推算偿债的零界规模,合理考虑债务融资的税盾作用;采用股票融资时,要充分考虑股权稀释问题。在确定了并购资金需要量后,统筹安排资金的筹措方式及数量大小,可采用灵活的支付方式。并购企业可以结合自身能获得的流动性资源、每股收益摊薄、股价的不确定性、股权结构的变动、目标企业的税收筹措情况,对并购支付方式进行结构设计,将支付方式安排成现金、债务与股权方式的各种组合,以满足收购双方的需要来取长补短。
(三)加强营运资金管理降低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风险是一种资产负债结构性的风险,必须通过调整资产负债匹配,加强营运资金的管理来降低。但若降低流动性风险,则流动性降低,同时其收益也会随之降低,为解决这一矛盾,建立流动资产组合是途径之一,使流动性与收益性同时兼顾,满足并购企业流动性资金需要的同时也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加强财务整合,降低财务风险
企业并购后,应将低效资产剥离、优化组合,加强资金运营管理,实现资产整合与资源优化配置。公司应对被并购企业的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统一管理和监控,实行一体化的财务支付、预算管理和资金运作。加强对并购商誉的减值测试和提前预判分析,降低因商誉减值导致企业利润波动而带来的市值损失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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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胥朝阳.企业并购的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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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评估篇3
按照审计署2013年对地方债务的审计结果,截止到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债务共计17.9万亿,其中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9万亿,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7万亿,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4.3万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的方式解决地方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成为一种常态。当前地方债是否存在风险?风险有多大?面对已经存在的、巨额的地方债和以后仍将发行的地方债如何管理?这成为政府部门、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
一、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债务种类多元化导致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管控难度加大
从审计署的审计结果看,按照地方政府承担的偿付责任划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负有偿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三类。按照发行主体划分,有地方政府作为发行主体的一般债券,以地方政府作为发行主体、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项目收益债券,以及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发行主体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即“城投债券”。按照地方政府行政级别划分,发行主体分为省级政府、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以及所属融资平台公司。既有“明渠”,又有“暗道”,甚至存在着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发债的行为。不论从发行主体还是从债券种类看,地方政府债务种类多元化的特征导致中央政府对其管控难度加大。
(二)经济新常态下地方经济增速放缓导致地方债隐性风险加大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发展速度都在发生调整,改革开放以来保持10%左右的经济高速增长已经进入中高速期,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态势在短期内不会发生改变。这一宏观经济因素的变化是地方政府不可能也无法预测的,但这一因素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影响最大的因素,甚至决定着未来地方政府债务的偿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速会明显放缓。原来按照当时经济发展状况预测的债券到期后偿债资金来源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大部分地方政府依靠卖地创造财政收入的土地财政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如果未来部分地方债到期,地方政府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偿还债务,势必带来商业银行等地方债投资者对地方政府偿付能力的怀疑及对地方政府信任的下降。
(三)潜在的区域风险导致个别地区地方债显性风险加大
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政府工作报告之所以强调“区域性金融风险”,说明个别地区存在产生金融风险的隐患和条件。以鄂尔多斯市为例,在经济繁荣时期,政府超前投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商业银行大量放贷,民间借贷活跃。随着经济下行,区域性金融风险逐步显现,银行不良贷款激增,民间借贷风险逐步暴露,政府的过度投资导致债务负担沉重。据测算,截止到2013年底,鄂尔多斯市政府债务至少在2000亿左右,而由于经济减速,财政收入增幅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2012年以来,每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400亿左右,政府债务杠杆率已达3-5倍,政府偿债压力大,债务风险凸显。
二、有效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与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挂钩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
造成地方政府债务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一把手发展经济的政绩观与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所需资金不足之间的矛盾造成的。一是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获取经济发展所需资金,地方政府直接或者变相通过发债募集资金,导致地方债务规模不断刷新。二是由于地方官员任期制的原因,导致前任官员发行的债务继任官员不愿履行偿还义务。针对这一现象,中央政府应该建立与地方债发行、管理、偿还密切相关的地方官员特别是一把手政绩考核机制。对为追求政绩盲目发债,不计成本、不计代价搞工程、搞项目,所欠债务完全超出地方政府偿还能力的前任、在任地方官员,以及按照地方债务管理计划应该偿还债务而不积极偿还债务的继任地方官员予以问责,树立健康的地方债务政绩观。
(二)建立完善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机制
完善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风险识别的重要机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信息披露的频率。地方政府应该在充分披露单笔债务信息的基础上,编制并定期披露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全部存量债务信息和存量债务偿债资金来源情况,并且每半年披露一次信息。投资者根据政府披露的信息判断具体的地方债务发行情况、偿债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债务风险。使地方债发行逐步纳入市场化轨道,由市场上的投资者基于获得的信息决定地方债的投资,减少投资者投资的盲目性,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财政部应该制定《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地方政府规范披露信息。
(三)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定期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
债务风险评估篇4
一、准确把握应收账款评估本质
(一)应收账款评估的对象是“风险损失”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反映的是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已经成立的债权价值,无论是否事前约定偿还期,账面记录都是需债务方偿还的全额债务,从这一角度看,资产评估无需对应收账款额(账面记录)进行估计。但作为“未来现金”的资产,有两个直接原因影响在“设定的某一时点”(评估基准日)时的价值,一是应收账款回收额具有不确定性,二是资金的时间价值使得未来回收的价值小于应收账款账面记录。因此产生了对回收不确定性的“风险损失”和未来回收价值现值的判断。因此,应收账款评估应该是“风险损失的预计”和“未来回收价值现值”的确定。尽管资产评估实践只对“风险损失”进行专业预计,而未对未来回收价值进行现值的计算,但也足以说明,应收账款评估的是“风险损失”,而不是对应收账款账面记录的重新估计。
(二)风险损失取决于欠款方未来的还款能力
对被估企业应收账款“风险损失”进行专业判断,预计应收账款风险损失,从而得出应收账款评估值的整个过程,与被估企业没有多大关系,对于资产评估专业判断而言,可回收金额最终取决于欠款方的偿还能力和资信。如果债权本身无争议,在欠款方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偿还能力十分强、信用良好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得出无风险损失的评估结论,或者说,在评估基准日时,债权无回收风险。至于未来欠款方因经营状况恶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偿还能力不强等发生无法还款等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如果再对同一欠款户债权作出评估,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也完全可以得出有风险损失的评估结论。
(三)预计的应收账款风险损失并非现实发生
在资产评估实践中,对于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表明无回收风险的、有确切证据表明无法回收的和符合有关管理制度应予核销的应收账款,评估作价相对是容易的,对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是真正的评估作价技术。对很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风险损失的预计,实际上是对未来的判断,风险损失并未在评估基准日现实发生,因而确切地说属于预测的范畴。
(四)记录无误的“函证”不能得出“无回收风险”的结论
在应收账款评估实践中,评估师们往往根据回收的“函证”上所载明的“金额数据记录无误”,作出“无回收风险”的结论。从审计和评估两种专业工作程序上看,对可疑债权以被估企业名义发出的函证,充其量也就是核实账面记录的正确性而已,这对于正确反映历史成本的会计师来说,应该是十分重要的。但评估师核实账面记录的正确性仅仅是评估作价的基础,评估师最重要的工作是对核对无误的账面债权可回收价值的判断。欠款方承认债务的存在、认可债务账面记录,并不说明债权方能够全额收回欠款。有偿还的动机和足够的偿还能力才是全额收回欠款的真正依据。
二、科学预计应收账款风险损失
(一)真实的账龄是“账龄分析法”的前提条件
在资产评估操作中,多数评估师主要依据评估明细表中的账龄信息,简单地得出可能坏账的结论,表面看是最具操作性的办法。但作为主要判别依据的评估明细表中的账龄并不真正反映账项的发生时间。比如,常年多次发生赊销的欠款户,评估明细表中的发生时间有的反映的是第一笔借方额记录时间,有的反映的是最后一笔借方额记录时间,有的反映的是最后一笔贷方额记录时间等,对无争议债权,欠款方偿还能力强、信用良好的情况下,发生时间不会是错误估价结论产生的因素。但对已不发生赊销业务的情况,如果不详细了解欠款方的资金、信用和经营状况,根据上述任何一种发生时间或账龄而得到的结论,都可能是错误的。
因此,笔者认为,被估企业填报资产明细表时,评估师应在详细了解企业赊销业务和欠款户分布情况基础上,将应收账款首先分成两类,一类是单笔欠款额是一次赊销业务发生的,有准确的发生时间;另一类是明细账借方余额是多笔借方和贷方的冲减结果,也就是常年多次发生赊销、还款的欠款户。对第二种情况,评明细表中的发生时间不应以固定的标准反映企业明细账的时间,而应将所有账龄段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列示在明细表中,再划分仍在正常发生业务的欠款户和已不发生业务的欠款户两类,对第一类,可以将最后一笔借方额记录时间作为该款项的发生时间,对第二类,应将最后一笔贷方额记录时间作为该款项的发生时间。这样的账龄信息,可以科学得出可能坏账的评估结论。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据账龄信息进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测算中,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十分详细地记载了账龄信息和分析过程,这也是评估师坏账风险损失的判断与审计师坏账准备计提的判断方法一致,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之一。
债务风险评估篇5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有利于地方政府开辟融资渠道,但又可能引发通货膨胀、证券金融市场波动、产业结构失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宏观调控风险。应对风险的法律制度缺失、政府机关纵横向权力配置不当、公众参与宏观调控过程的渠道不畅是造成宏观调控风险的主要因素。为此,文章认为要制定宏观调控法、地方政府债券法以及完善配套制度;采取行政内部分权、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等行政自制措施;要建立政府信用社会评价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机制,来防范风险。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面临的宏观调控风险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我国中央政府2009年和2010年相继决定由财政部分别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无疑有利于地方政府开辟融资渠道,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然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制度没有改变的条件下它将面临着潜在的宏观调控风险。具体而言,这种宏观调控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通货膨胀的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意味着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规模的扩大加速了资金流动,货币流动性的提升与增大货币发行量一样,都会导致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的发生,将进一步削弱民众生活水准,给投资和消费带来不确定性。
(二)证券金融市场波动的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将会从其它证券市场吸引资金,直接导致这些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尚未厘清,实际中政府强令银行贷款或强令银行提供担保的现象时有发生。发债之后,地方政府可能将进一步加剧这种关系。
(三)产业结构失衡的风险
在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时,地方政府就设法通过集资、迫使银行贷款等手段为项目融资,从而造成全国各地严重的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的情况。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在地方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换的情况下,乱上项目、重复建设可能将会变得更严重。
(四)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风险
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信用状况相对于内陆地区要好得多,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发行资格。在都有资格发行时,更好的财政信用状况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发达地区。而且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诸如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与发达地区都存在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gwyOO.
地方政府债券宏观调控风险的成因分析
地方政府债券之所以会面临这些风险,主要是因为以下因素所导致:
(一)应对宏观调控风险的法律制度缺失
宏观调控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与此相适应,政府宏观调控是一个由调控目标、内容、手段、程序等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不仅要求有宏观上的整体性立法,而且要求有围绕调控目标而互相协调配合的具体法律制度。但是目前不仅宏观调控总体法缺失,而且具体的财政、金融、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比如,目前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只有财政部制订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位阶低且不完善;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规定多,而具法律约束力的立法少。此外,《地方政府债券法》尚未出台,不仅地方政府债券本身制度需要加以制定,而且它与国债、证券之间的关系也有待厘清。
(二)政府机关纵向和横向权力配置不当
从纵向来看,对地方政府债券宏观调控风险的宏观调控权到底归属于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目前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是一个包括中央政府调控和地方政府实施调控与分享宏观调控主体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仅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唯有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经济运行的总体要求,并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制度及政策的能力。而宏观调控配置不明或配置不当,则无疑会影响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的调控能力,甚至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横向来看,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存在着职能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各部门往往同时具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政府领导往往放大手中权力,不顾财力实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三)公众参与宏观调控过程的渠道不畅
当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政府债券能否发行、何时发行、发行多少,由中央财政机关和省级政府部门协商确定,公众作为纳税人没有广泛参与到宏观调控决策中,更无法表达债券发行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的机会。由于受现行政绩考评制度的影响,地方政府领导往往在任内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争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无疑为这些工程开辟了资金筹措道路。在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结果成为政府自我决定的不正常局面。由于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宏观风险评估制度和政府信用评价机制的缺失,公众在目前尚无有效渠道表达意见和进行有效监督。
地方政府债券宏观调控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宏观调控立法,提供风险防范的制度保障
一是制定《宏观调控法》和《地方政府债券法》。从理论上说,宏观调控法处于当代经济法的核心地位,但我国法制建设却不健全,需要对宏观调控的主体、行为、程序、救济等制度要素进行构建。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而言,最重要的是完善宏观调控主体制度。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信息条件,加上自身利益结构和导向的局限,地方政府一般而言不适合做宏观调控的主体,而应由中央政府来担任。与此同时,为了规制宏观调控权的可能侵犯性,需要建立健全纠偏制度、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救济制度。此外,最近若干年内要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主体、条件、风险评估、规模、资金使用、偿还方法、法律责任等内容,将宏观调控风险评估等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完善应对宏观调控风险的配套制度。首先是要完善产业结构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同步完善我国的产业结构法,对一定时期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化,包括产业结构的长期政策规定,对战略产业保护和扶植的规定以及对衰退产业的调整、援助规定等。应当把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重要发行条件之一。其次是要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法。为了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防范宏观调控风险,我国应当完善与《地方政府债券法》相配套的区域经济发展的计划、财政、金融制度,实现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倾斜,并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三是要实施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将物价的增长控制在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能够承受的限度之内。要对地方政府债券与国债、证券的关系进行法治化处理,从制度上防范地债可能引发的证券金融市场紊乱风险。
(二)采取行政自制措施,设置风险防范的自我防线
所谓行政自制,是行政系统或者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内设机制。我们不仅要从立法和司法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宏观调控风险进行控制,而且要从行政机关自身对其发债有关风险进行内在的积极的自我控制。
一方面,要实现行政内部分权机制。行政内部分权是指政府部门为防止行政权过于集中而引发的专断,主动地将权力进行划分和分立,并通过行政权之间配置来防止违法或不当行为,更好地实现公共目标。为了避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中的宏观调控风险,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今后地方政府真正成为地方政府债券之后,需要通过行政内部分权将地方政府债券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部门、评估部门相分离,特别是要让评估部门能够相对独立地从事评估活动并得出真实的结论,防止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另一方面,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作为一种自我纠错制度,行政内部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监督其他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制度体系”。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而言,要完善以下三项制度:一是行政备案机制。由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易发宏观调控风险,因而当地方政府真正成为地债的主体之后,应该将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以便上级政府能从全局考虑并及时纠正错误的发债行为。二是报告与检查机制。地方政府应提交发债的工作报告,并接受上级政府机关的检查和评议。三是行政监督联动机制。由财政部门、证券会、人民银行等多个上级机关或机构在地方政府债券监督中协调职能、相互配合,制止和纠正违反和不当行为。
(三)构建社会监督机制,为风险防范打下社会基础
一是建立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政府信用越高,地方政府债券及时偿还本息的概率越高,也就越能如期履行义务。而地方政府的信用到底如何,不能由该地方政府自身甚至上级政府说了算,而应该由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评判。社会中介机构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利用专业优势搜集、整理、分析地方政府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向社会和投资者提供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动态审查和监测,对发债项目的收益、债券偿还能力以及付息的意愿程度进行严格审核,从而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可能出现的宏观调控风险。
二是实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机制。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不仅广大公众能提出意见,而且政府应真正将公众意见纳入到评估全过程。其主要步骤包括:一是确定所要评估的具体宏观调控风险。决定哪项风险将被评估是风险评估的第一步,公民在决定评估风险时具有平等的发言权。二是陈述宏观调控风险评估的目的。只有清楚表明具体风险评估的目的,广大公众才能评估风险。三是选择宏观调控风险评价标准。四是风险应受到公民持续地监督。系统地、连续地监督为公民提供了追踪风险并采取纠正措施的机会。五是公开评估报告。一个良好的宏观调控风险评估系统应当公开化,定期报告评估结果,而且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政府监督部门有权得到报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将为地方政府债券宏观调控风险的防范打下广阔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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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风险评估篇6
相比于信贷发放,债权转让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活动,没有先例可循。信息不完全造成资产买方难以合理估定未来报酬和风险;交易市场缺乏效率以及交易双方利益取向不同也造成有效价格难以达成。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主要困难和障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信用风险度量困难
信用风险计量一直是风险计量中一个艰涩的话题。尽管近十年来,理论界一直进行着各种探索,也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计量模型,但由于缺少银行贷款违约和挽回率的长期数据以及未能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对破产的影响等问题,这些模型的有效性仍存在争议,而且应用范围也不广泛。
债权银行和投资者利益取向不同造成信贷资产评估差异
债权人主要根据风险暴露(不良债权的余额)和预计损失差值确认债权资产的价值,价值评估主要采用风险度量;而投资者投资债权目的在于取得债权权益和债权收益,价值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采用的折现率也与债权人存在着差异。债权银行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影响较大;而投资者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影响程度相对较低。债权银行通常根据借款人的会计账面来确定债权风险和债权价值,而投资者往往结合借款人的整体资产和运营状况判断债权资产的经济价值。债权银行重视对债权资产的控制和处置,投资者关注借款人的成长性和潜在偿债能力。
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及评析
目前,各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按其基本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收益流现价法
这种方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基本思想是:信贷资产是一个投资收益的母体,会在资产存续期产生现金流,其转让价格是考虑了风险与通货膨胀因素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例如,美国重组信托公司在对大量低质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根据资产的规模、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估算各类资产预期现金流量或近期出售可变现价值,由资产预期风险决定折现因子,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
此法的价值确定是否合理有两个关键点,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和折现率的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要结合资产质量和投资战略加以确定:质量优良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主要来自于项目日常经营活动和残余价值;债务人赢利能力低下、财务状况不佳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则应更多地考虑未来转手时市场的意愿支付价格;收益流现价法中的折现率反映了投资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必要投资报酬率,在确定时必须依据专业经验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项目的市场风险——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判断。
在信用风险度量上,近些年来计量和统计技术正在提供更多的帮助,一般认为难以量化的信用风险的管理模型获得了很大发展。由J.P.Morgan在1997年提出的评估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资产组合模型CreditMetrics,利用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评级迁移矩阵、违约贷款的挽回率、债权或债券市场上的信用风险价差和收益率等数据为贷款或债券计算组合理的市场价值和波动性,推断贷款/贷款组合的VaR值。KMV公司的预期违约率模型则通过计算违约距离来确定目标公司的违约概率,采用将违约距离与历史违约数据相比较的方法,建立起违约距离与预期违约率之间的映射关系,不像传统的信用评级那样注重分析借款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过,当前对投资人,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模型进行债权资产定价还存在诸多的现实困难,主要是:基础数据和历史数据收集困难;应用风险评价模型的技术含量高,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对违约损失和违约概率的预测不尽准确。风险资产定价模型的推广和应用,丰富了传统的收益流现价估价法,使现代信用风险管理表现出由静态到动态的发展趋势,为量化信用风险开辟了道路,也为债权资产定价提供了推动力,使债权资产的风险可以从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而被衡量、定价、出售和向市场转化。
风险分类折算法
法国在信贷资产转让中采取按照风险分类折算债权资产价值的方法,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划定贷款损失类别并回归计算债权风险价值系数,该系数与债权余额的乘积即债权的风险价值。例如,对可疑类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价值折算系数为50%-90%,对损失类债权的平均风险折算系数为90%-100%,具体折算系数的确定由银行根据充足的样本和充分的信息数据,结合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来计算。不过,在不实行政府定价的国家,这种基于债权资产分类而预计损失率的价值评估方法对投资者来说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这是因为,投资者购入的债权大多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资产,风险价值折算系数作为一种类别系数,无法精确反映单项债权的风险价值;在风险变化和不确定性增强的前提下,银行和投资者计算折算系数所依据的回收数据和损失记录等信息资料存在差异;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所确定的债权资产风险价值是一种估算价值,无法通过有效率市场的检验。由此,投资者在确定债权资产价值的过程中,必然要寻求更为有效、更为精确的评估方法。账面价值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如墨西哥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其特点是按照债权人信贷资产净值(面额扣除坏账准备)定价,常见于政府主导的不良贷款转让,实际是政府为保护债权机构而采取的行为。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信贷资产形成成本,与资产的未来收益无关,故采用账面价值定价掩盖了债权人已经发生的损失,不利于揭露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彻底分析贷款损失形成原因,也不利于客观评价投资者今后的业绩。在非政府定价的市场中,投资人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账面价值定价,采用该法只会延误资产重组时机,例如波兰原计划在银行重组或破产中出卖70%的坏账,最后由于缺乏交易市场而受阻。
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的定价方法
这是美国投资银行在收购韩国信贷资产的时候设计的一种新的交易结构,即买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卖方除获得一定比例补偿外,以信贷资产账面价值的40%-60%作价入股,获得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权。目前采用这种作价机制的还有马来西亚等国家。在信贷资产处置中引入利润分享机制,是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一大创造,对稳固交易双方信心,推进交易达成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我国信贷资产定价的现状和特点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上,目前已采用或正在采用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按账面价值定价,主要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给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一种政府定价行为;市场定价法,包括招投标、拍卖、竞价出售过程中的定价,其中,拍卖定价正在逐渐成为定价方式的首选;协议定价,如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灌云县政府出售该县45家企业6000万元债权;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的定价方法,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向摩根斯坦利公司出售账面价值为12亿美元的银行不良资产,成交价1亿美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华融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双方按照契约分享资产管理收益。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中按账面价值、由政府主导定价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现象与我国信贷资产交易市场的特点存在必然的联系:转让资产普遍质量低下且缺乏流动性。目前我国进入资产转让市场的普遍是银行不良贷款,而且大多是信用贷款,交易标的质量低下难以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另外,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缺乏必须的流动渠道,且处置市场狭小,也使得投资者对不良债权信心不足,市场需求受到抑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十分复杂,财务资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债权评估成为评估工作最大的难点之一。债权资产价值评估没有统一规范和成熟的方法,评估中判断性因素起决定作用,风险量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技术含量不高。定价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首先,我国当前还缺乏对债务人还款、资产转让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其次,由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债务人都将安置企业现有职工、解决体制转换遗留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希望寄托在盘活债务人现有资产存量上,直接降低了债权资产的真实保障程度和价值;再次,信贷资产价值还受到国内产权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
对我国信贷资产定价的思考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工作试点已经开始,商业银行也在不断探索调整资产流动性的方法。随着交易主体增多和资产交易量扩大,一个更大范围的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以往以政府为主导、以账面价值为依据的定价方法已受到交易方的普遍置疑,定价方法改革势在必行。为提高资产转让定价中的公平和效率,建议借鉴前述各种定价技术,结合各阶段市场的实际状况加以适当运用:在现阶段市场容量有限、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为保证贷款处置效率、避免延误改革时机,建议以贷款可能损失(参考国际上通常的专项呆帐准备金提取率)作为不良债权价格折扣评估资产价值,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价格;交易双方认知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考虑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用未来收益权弥补债权人当前的损失。随着信贷资产二级市场发展,政府应逐步放开投资人资格限制,鼓励商业银行以信贷资产转让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手段,在转让中注入更多优质信贷资产。在此前提下,逐步推广辅以现代计量手段进行风险评估的收益流现价法等市场化定价方法。为保证市场化定价的顺利开展,还应注意做好有关配套工作:积累和统计有关信贷违约率和挽回率的历史数据,为价值评估提供必要参考数据;改善资产转让的外部环境,尽快明确和完善有关债权保障、抵押权实现、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能力,减少资产转让中的政策性因素,避免资产转让中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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